(2017)鄂0115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广信科教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弘文尚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谢圣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信科教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弘文尚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谢圣彬,刘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199号原告:广信科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赵作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弘文尚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889号武汉光谷中心花园A座21层4号。法定代表人:谢圣彬,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圣彬,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刘俊,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原告广信科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弘文尚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谢圣彬、刘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武汉弘文尚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谢圣彬、刘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强国人民陪审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周光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