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5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韦世琨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案件专用)(2017)桂0305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基本情况韦世琨。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星检公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3月7日20时58分,被告人韦世琨醉酒后驾驶桂C××××号小轿车在穿山东路与漓江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酒精浓度为202mg/dl。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韦世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永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