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白文兵诉刘襄云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兵,刘襄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645号原告:白文兵。委托代理人:刘俊。被告:刘襄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住所地襄垣县开元西街。负责人:王国峰,任经理。原告白文兵诉被告刘襄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白文兵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文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14.97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白文兵负担。审判员 秦建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鑫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