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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姜洪刚与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刚,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684号原告:姜洪刚,男,汉族,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乔东辉,男,汉族,现住扶余县。被告: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卫明,董事长。原告姜洪刚诉被告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姜洪刚诉称,2010年1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万元用于支付徐贤中、杨洪军工程款,被告出具担保确认书同意还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款项及利息。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不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洪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