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任恩广、李贵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恩广,李贵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恩广,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贵丰,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国税局职工,住山东省阳谷县。申请执行人任恩广与被执行人李贵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贵丰名下银行存款5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鹿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