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华安县映山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杨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县映山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杨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9民初403号原告:华安县映山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安县华丰镇平湖东路平湖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768569587G。法定代表人:郑映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阙和平,福建九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杨波,女,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华安县映山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杨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华安县映山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安县映山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华安县映山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安县映山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华安县映山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国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