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127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马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马向强,吴桂英,陈家辉,马响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27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鼎市玉龙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76519128H。主要负责人:刘振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向强,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吴桂英,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家辉,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马响利,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马向强、吴桂英、陈家辉、马响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马向强所有的闽J×××××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因马向强已还清所有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马向强所有的闽J×××××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