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枣阳市宜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五三七Ο纺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枣阳市宜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五三七Ο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财保28号申请人:枣阳市宜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五三七Ο纺织有限公司。申请人枣阳市宜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五三七Ο纺织有限公司位于易家岭工业区西路东4号规划路南厂房1幢101号、102号、103号房(荆门市房权证屈家岭字第××号)、易家岭工业区西路东4号规划路南2幢101号、201号、301号、401号房(荆门市房权证屈家岭字第××号)、易家岭工业区西路东4号规划路南4幢所有的房屋(荆门市房权证屈家岭字第××号)、易家岭工业区西路东4号规划路南3幢101号、201号、301号、401号、501号房(荆门市房权证屈家岭字第××号)、以及位于易家岭五三大道南工业区西路东土地[荆国用(2012)字第010006292号]、[荆国用(2012)字第010006293号]、[荆国用(2014)字第010006311号]、[荆国用(2012)字第010006312号]予以查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五三七Ο纺织有限公司位于易家岭工业区西路东4号规划路南厂房1幢101号、102号、103号房(荆门市房权证屈家岭字第××号)、易家岭工业区西路东4号规划路南2幢101号、201号、301号、401号房(荆门市房权证屈家岭字第××号)、易家岭工业区西路东4号规划路南4幢所有的房屋(荆门市房权证屈家岭字第××号)、易家岭工业区西路东4号规划路南3幢101号、201号、301号、401号、501号房(荆门市房权证屈家岭字第××号)、以及位于易家岭五三大道南工业区西路东土地[荆国用(2012)字第010006292号]、[荆国用(2012)字第010006293号]、[荆国用(2014)字第010006311号]、[荆国用(2012)字第010006312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枣阳市宜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毛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