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终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翔、李猛等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翔,李猛,宗闯,刘泽选,周新东,汪宝杰,黄河,姚玉洁,彭翠翠,吕锐敏,程惠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281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翔,男,1991年3月1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苏州工业园区创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商务部二战区商务三部经理,住江苏省东台市。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猛,男,1990年11月1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苏州工业园区创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商务部二战区商务三部主管,住江苏省邳州市。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2017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宗闯,男,1991年3月2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工业园区创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商务部二战区商务三部主管,住江苏省如皋市。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泽选,男,1989年4月2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工业园区创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商务部二战区商务三部业务员,住山东省昌乐县。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2016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新东,男,1991年3月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工业园区创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商务部二战区商务三部业务员,住江苏省姜堰市。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汪宝杰,男,1990年6月28日生,汉族,本科文化,系苏州工业园区创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商务部二战区商务五部经理,住江苏省赣榆县。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河,男,1992年4月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工业园区创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商务部二战区商务五部主管,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2016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姚玉洁,女,1992年1月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工业园区创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商务部二战区商务五部业务员,住湖北省仙桃市。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2017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彭翠翠,女,1992年11月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工业园区创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商务部二战区商务三部业务员,住江苏省丰县。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2017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吕锐敏,女,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工业园区创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商务部二战区商务五部业务员,住陕西省兴平市。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2016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程惠,女,1991年8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工业园区创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商务部二战区商务五部业务员,住安徽省长丰县。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翔、李猛、宗闯、刘泽选、周新东、汪宝杰、黄河、姚玉洁、彭翠翠、吕锐敏、程惠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5)园刑二初字第0230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高翔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李猛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宗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判处原审被告人刘泽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新东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汪宝杰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判处原审被告人黄河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原审被告人姚玉洁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判处原审被告人彭翠翠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吕锐敏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原审被告人程惠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高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翔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翔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翔撤回上诉。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刑二初字第02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羚 麒审判员 蒋伟审判员纪长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君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