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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重庆伊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伊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旭东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刑初780号(2017)渝0109刑初22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重庆伊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529105-6,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南路48号椰风半岛4栋8-5。诉讼代表人,周文,女,33岁,该公司监事。被告人黄旭东,男,1971年5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伊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广东省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1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701号起诉书和渝碚检刑追诉(2017)6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重庆伊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伊斯利公司)、被告人黄旭东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2月8日,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3月8日恢复审理。本院分别受理后,决定合并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邓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周文、被告人黄旭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重庆伊斯利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核准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黄旭东。因公司经营不善,伊斯利公司于2014年11月底开始拖欠工人劳动报酬,其法定代表人黄旭东以改变联系方式、离开重庆等手段逃避支付。2014年12月19日,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北碚区人社局)向伊斯利公司的营业地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黄旭东拒不接受询问。2014年2月31日,北碚区人社局向伊斯利公司的营业地公告送达了《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并要求伊斯利公司于5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该公司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至案发前,伊斯利公司累计拖欠被害人王某某等13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93890元。案发后,被告单位伊斯利公司已支付被害人王某某等13人工资共计人民币7839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重庆伊斯利公司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当对被告单位重庆伊斯利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黄旭东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旭东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单位诉讼代表人周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旭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但提出现已全部支付拖欠工资,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重庆伊斯利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核准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黄旭东。因公司经营不善,伊斯利公司于2014年11月底开始拖欠工人劳动报酬,被告人黄旭东以改变联系方式、离开重庆等手段逃避支付。2014年12月19日,北碚区人社局向伊斯利公司的营业地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黄旭东拒不接受询问。2014年2月31日,北碚区人社局向伊斯利公司的营业地公告送达了《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并要求伊斯利公司于5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该公司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至案发前,伊斯利公司累计拖欠被害人王某某等13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93890元。本案提起公诉前,被告单位伊斯利公司已支付被害人王某某等13人工资共计人民币78390元。诉讼中,被告单位付清了全部拖欠工人工资。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旭东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营业执照、委托诉讼人通知书、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电话监察记录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投诉登记表、工资发放表及收条、承诺书和欠条、汇款、存款业务回单、辨认笔录、材料户籍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重庆伊斯利公司及其直接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黄旭东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单位重庆伊斯利公司依法应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旭东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旭东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重庆伊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黄旭东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庆伟人民陪审员  刘立民人民陪审员  童代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子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