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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旭与蒲宇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蒲宇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1022号原告:张旭,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蒲宇恒,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原告张旭与被告蒲宇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张旭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旭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清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怡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