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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倪阳生,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倪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057号申请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4号楼3001室。法定代表人谷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倪阳生,男,汉族,1985年4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倪阳生合同纠纷的(2017)京0106执3057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倪阳生发出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倪阳生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被执行人倪阳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倪阳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倪阳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红卫审 判 员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