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刑初(速)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字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字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速)28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字毅,男,汉族,1990年2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前阳社区336号。判决结果被告人王字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索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速)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2月18日晚上、2015年12月20日上午、2015年12月20日下午、2015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字毅在青岛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某社区336号的家中,四次容留赵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案发后,被告人王字毅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王字毅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量刑情节,建议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字毅因本案自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1月22日被羁押31天。被告人王字毅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字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字毅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该主动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