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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杜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02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嫩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捕前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杭延生于2017年5月17日独任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赵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3月20日16时许,杜某在呼伦贝尔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某的宿舍等赵某回来时,趁宿舍内其他人不备,将赵某桌子下小柜内手包里的一沓现金盗走,并藏于一个机油桶下面。海拉尔公安分局民警于2017年3月21日20时许将杜某抓获归案,抓获时当场清点盗窃现金人民币5500元。被盗现金现已发还于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现场光盘,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及讯问光盘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数额、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退赃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杭延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