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彬、刘风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彬,刘风合,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高彬,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执行人:刘风合,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执行人:陈燕,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彬与被执行人刘风合、陈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制作的(2016)冀1126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彬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陈燕名下银行存款16000元,过付给高彬15650元,陈燕交纳执行费350元(扣划)。申请执行人高彬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1126执167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