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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春生申请杨智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生,杨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春生,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杨智,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工人,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张春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69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