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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秋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秋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31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秋平,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抓获,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秋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秋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2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申秋平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韩国新生活化妆品店内,盗走被害人韩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苹果6代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40元。2.2016年12月28日9时50分许,被告人申秋平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兴宁通讯手机店内,盗走被害人林某放在玻璃展示台内的一部小米4C手机和一部红米3X手机。经鉴定,被盗小米4C手机价值人民币899元、红米3X手机价值人民币1090元。3.2016年12月28日18时37分许,被告人申秋平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瞬间灵感女装店内,盗走被害人顾某放在柜台内的一部苹果4代手机和一部红米3代手机。经鉴定,被盗苹果4代手机价值人民币125元、红米3代手机价值人民币594元。4.2017年1月4日12时32分许,被告人申秋平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七巧板童装店内,盗走被害人方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小米NOTE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5.2017年1月9日14时8分许,被告人申秋平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老彭某线店内,盗走被害人张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VIVO手机。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申秋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申秋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韩某、林某、顾某、方某、张某的陈述,监控视频光盘及截图,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荔价认[2017]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秋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4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秋平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申秋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申秋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二○一七年八月十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申秋平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六千六百九十八元,分别偿还被害人韩某三千六百四十元、被害人林某一千九百八十九元、被害人顾某七百一十九元、被害人方某三百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捷强张梅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