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肖万军、肖万秀、肖万全、肖万川、肖万海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张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万军,肖万秀,肖万权,肖万川,肖万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张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948号原告:肖万军,男,1966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坚,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万秀,女,1961年3月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肖万权,男,1964年2月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肖万川,男,1968年8月2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肖万海,男,1970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肖���权、肖万川、肖万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暨本案原告肖万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劲栋,经理。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金龙大道***号(天恒花园C幢)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益民,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大学文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职员,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屹,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波,男,1989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万军、肖万秀���肖万全、肖万川、肖万海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张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肖万军、肖万秀、肖万权、肖万川、肖万海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肖万军、肖万秀、肖万全、肖万川、肖万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829元,减半收取计1424.5元,由原告肖万军、肖万秀、肖万全、肖万川、肖万海负担。审判员 黄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苟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