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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郝永辉与XX俭、宁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永辉,XX俭,宁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00号原告郝永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忠耀,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涛涛,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俭,男,汉族。被告宁婧,女,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创路168号西电科技园B座。法定代表人,原廷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永辉与被告XX俭、宁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永辉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永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下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