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盱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付建军、孙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盱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付建军,孙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30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卫计委)。住所地盱眙县金源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葛云,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冉广波、杨行梅,盱眙县古桑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付建军,男,198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孙娟,女,198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县卫计委申请执行付建军、孙娟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县卫计委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德平审 判 员 樊 明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