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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8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唐军杰与蒋金奎、程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军杰,蒋金奎,程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8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军杰,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大孔村七组。被执行人:蒋金奎,男,汉族,1980年09月20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蒋家村三组。被执行人:程彦龙,男,汉族,1984年04月21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大孔村三组。本院在执行唐军杰与蒋金奎、程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18000元。下余案款,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正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