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1482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1482号原告: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61013498W),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北上海国际装饰城C1-15号。法定代表人:朱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秀刚,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贵设,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凯,男,汉族,1979年10月5日生,住海门市。原告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海门市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