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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3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枣庄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枣庄同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财保100号申请人: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中锋,董事长。被申请人:枣庄同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永福南路32号。法定代表人:黄贵勇,董事长。申请人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庄同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0元或被申请人开发的薛城区名士豪庭小区价值26,000,000元房产,包括:1号住宅楼1单元1502房、1602房、1702房、2801房、2802房;2单元2802房、2803房;2号住宅楼1单元2801房、2802房、2803房;2单元2801房、2803房、2804房;3号住宅楼1单元2702房、2802房、2703房、2803房、101A/101B;4号住宅楼1单元102房、202房、101A/101B;5号住宅楼1单元1802房、3201房、3202房;商业9号楼00-101、00-102、00-103、00-105、00-106、00-107、00-108、00-109、00-110、00-111商业房;商业10号楼00-101、00-102、00-103、00-105、00-106、00-108、00-110、00-111、00-112商业房;商业2号楼00-107商业房;商业3号楼00-102商业房;商业4号楼00-104商业房进行保全。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其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同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开发的薛城区名士豪庭小区价值26,000,000元房产,包括:1号住宅楼1单元1502房、1602房、1702房、2801房、2802房;2单元2802房、2803房;2号住宅楼1单元2801房、2802房、2803房;2单元2801房、2803房、2804房;3号住宅楼1单元2702房、2802房、2703房、2803房、101A/101B;4号住宅楼1单元102房、202房、101A/101B;5号住宅楼1单元1802房、3201房、3202房;商业9号楼00-101、00-102、00-103、00-105、00-106、00-107、00-108、00-109、00-110、00-111商业房;商业10号楼00-101、00-102、00-103、00-105、00-106、00-108、00-110、00-111、00-112商业房;商业2号楼00-107商业房;商业3号楼00-102商业房;商业4号楼00-104商业房。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田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