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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乔占飞与王新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占飞,王新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619号原告:乔占飞,男,1976年1月8日生,汉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王新魁,男,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占飞与被告王新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占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占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乔占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利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