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某诉唐某1、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唐某1,唐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民初1839号原告谭某,男,地址:常宁市水口山镇。被告唐某1,男,地址:常宁市水口山镇。被告唐某2,女,地址:常宁市水口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唐某1、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诗田审 判 员 尹素林人民陪审员 朱志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