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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某诉唐某1、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唐某1,唐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民初1839号原告谭某,男,地址:常宁市水口山镇。被告唐某1,男,地址:常宁市水口山镇。被告唐某2,女,地址:常宁市水口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唐某1、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诗田审 判 员  尹素林人民陪审员  朱志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