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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池金驹、成霞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金驹,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池金驹,男,汉族,1990年9月5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成霞,女,汉族,1979年11月4日出生,现住裕华区。申请执行人池金驹与被执行人成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裕民一初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成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霞银行的存款107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健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池云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