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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卢云云与巫勇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云云,巫勇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469号原告卢云云,女,汉族,1990年3月22日,住址河南省。被告巫勇敢,男,汉族,1983年9月1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襄城县。原告卢云云诉被告巫勇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云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 卫人民陪审员  邱鑫德人民陪审员  丁文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