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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苏州市建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世真铸造(苏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建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世真铸造(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2102号原告:苏州市建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法定代表人:胡海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艳、徐敏,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世真铸造(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南湖路60号。法定代表人:李世勋。原告苏州市建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世真铸造(苏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市建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建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建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苏州市建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