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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锂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法定代理人:李某,女。被执行人:李锂,男。李某与李锂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526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李锂自愿离婚。二、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李锂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2013年3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孩子抚养费被告李锂先行支付一年计6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三、被告李锂于每月10日前将原告李某及孩子李某某低保费用支付给原告李某。四、被告李锂每月可探视孩子至少一次,寒、暑假可接孩子回家居住一次。五、双方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年12月抚养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12月抚养费5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锂的银行存款5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刘 明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