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海云天建材经销部与陕西川秦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海云天建材经销部,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50-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海云天建材经销部。被执行人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海云天建材经销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西安浐灞生态区海云天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陕西川秦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海云天建材经销部支付案件款及利息12923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宋军于2017年5月8日一次性向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海云天建材经销部支付案件款8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从被执行人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回案件款50000元,现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剩余案件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海云天建材经销部自愿放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