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安市锦琪鞋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锦琪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446号移送执行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锦琪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洪濑镇东溪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900460-6。法定代表人:黄秀琴。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闽民终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锦琪鞋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福建省南安市锦琪鞋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福建省南安市锦琪鞋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继红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代理审判员 曾晓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