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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隋海军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海军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隋海军,男,1976年5月8日生,现住大连市金州区。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隋海军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文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隋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3日21时许,在大连市金州区向应街道城东村大棚区,被告人隋海军酒后与其妻子王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和厮打,王某某随后报警。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向应派出所民警王某甲、文职警员陈某某接警后出警,到达现场后依法处置,隋海军情绪激动,公然辱骂民警,在民警欲依法将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过程中,隋海军仍对执法民警王某甲叫嚣“你妈的上我家,我还打你来着”,随后用手殴打民警王某甲身体、并拽住民警衣领进行推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隋海军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隋海军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隋海军酒后在大连市金州区向应街道城东村大棚区与其妻子王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王某某随后报警。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向应派出所警察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隋海军情绪激动,公然辱骂警察,在警察欲依法将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过程中,隋海军仍辱骂并叫嚣要殴打警察王某甲,随后拽住警察王某甲衣领进行推搡并用手殴打其身体。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隋海军供述笔录、被害人王某甲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亦有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笔录在案为凭,亦有视听资料、医疗资料、鉴定委托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存案佐证。被告人隋海军对此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海军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隋海军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认罪态度好,可以认定为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隋海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姣姣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林海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