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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开江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刘开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10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昌平区城区镇西环南路。法定代表人薛春江,院长。被执行人刘开江,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刘开江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6)京0114刑初409号法律文书,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49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存款。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开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子文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