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朝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朝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858号原告: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XX村委会XX路XX路口之X,组织机构代码:5XXX9。法定代表人:陈书凯,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何朝辉,男,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朝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颖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