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174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宁波铂顿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宁波铂顿贸易有限公司,谢剑波,顾赛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74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舜水南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84457695-8。法定代表人:郑波。被执行人:宁波铂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巍星路129弄8B号,组织机构代码:56128571-2。法定代表人:谢剑波。被执行人:谢剑波,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顾赛波,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铂顿贸易有限公司、谢剑波、顾赛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10时起至2017年5月5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变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谢剑波、顾赛波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逸天广场1幢1单元1901室、1902、1903的房地产。2017年5月5日买受人沈宁(公民身份号码:)以101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谢剑波、顾赛波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逸天广场1幢1单元19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号、第××号,土地证号:杭滨国用(2010)字第0000**号]归买受人沈宁(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二、被执行人谢剑波、顾赛波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逸天广场1幢1单元1902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号、第××号,土地证号:杭滨国用(2010)字第0010**号]归买受人沈宁(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被执行人谢剑波、顾赛波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逸天广场1幢1单元1903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号、第××号,土地证号:杭滨国用(2010)字第0010**号]归买受人沈宁(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四、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沈宁时起转移,买受人沈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沈宁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