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段钰诉被告段庆友、李春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钰,段庆友,李春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941号原告段钰,女,200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理人颜金凤,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址吉林省梨树县,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张国宇,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原告段庆友,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系原告祖父。被告李春珍,女,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祖母。原告段钰诉被告段庆友、李春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太红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二被告孙女,2005年沈阳市辽中区大黑岗子镇马家村土地量化时,原告分得六亩量化田,2012年3月21日,原告父母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二被告一直占有原告六亩量化田耕种至今。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将位于辽中区大黑岗子镇马家村的六亩土地返还给原告承包耕种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查,原告段钰与被告段庆友、李春珍及案外人颜金凤、段启明(系原告父亲)作为一个农户向辽中区大黑岗子镇马家村村委会承包30亩土地。2012年3月21日段启明与颜金凤协议离婚,原告归母亲颜金凤抚养,但其并未办理分户手续,至今仍属于同一农户。本院认为,对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做为土地的所有者为发包方,农民集体内的农户为承包方,对于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现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原告与二被告属于同一农户,系共有关系,在没有分户明确其个人份额之前,不存在返还前提,如在分户一事上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处理。综上所述,原告诉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太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一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