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博镇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博镇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5刑初9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博镇,男,1958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永春县,现住永春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4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博镇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炳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博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博镇于2013年起租用永春县桃城镇留安路215号店铺,销售性保健品、性器具用品等性用品,2016年4月注册成立“永春县桃城泓博食品经营部”,2016年6月份以来,在该经营部内销售“天力新一粒”、“德国公牛速效胶囊”、“美国种马壮阳胶囊”等药品。2016年6月27日,公安人员在该经营部抓获被告人张博镇,并查获“天力新一粒”5盒(20片)、“德国公牛速效胶囊”8盒(96粒)、“美国种马壮阳胶囊”3盒(36粒)、“虫草强贤王”1盒(10粒)、“香港昊隆牌中药伟哥”1盒(10粒)、“德国大力神”2盒(20粒)、“早泄克星”1盒(10粒)、“玛卡首乌胶囊”1盒(10粒)、“采花大盗”1盒(10粒)、“午夜神”1盒(4片)、“德国黑金刚”1盒(4片)、“八天硬”1盒(10粒)、“硬久久”1盒(10粒)、“持久战神”1盒(6粒)、“夜夜爽八次”1盒(10粒)、“虫草伟哥”1盒(10粒)、“冬虫夏草(丸剂)”1盒(10粒)药品。经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张博镇销售的上述17种药品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应按假药论处。被告人张博镇归案后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博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博镇的供述,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检查、扣押现场照片;永春县桃城泓博食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张博镇涉案的26种产品是否按假药论处的复函”及相关送检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标示、标识内容的照片,产品认定情况表,检验机构的资质材料等附件;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破案过程、工作说明,被告人张博镇的户籍证明、基本信息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博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博镇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博镇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博镇被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博镇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的起止日期待本判决执行之日另行确定,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博镇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蔡培南审 判 员 颜华忠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晓言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