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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雷志秋、怀远县宏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志秋,怀远县宏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财保74号申请人:雷志秋,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申请人:怀远县宏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新河村307省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335658349D。法定代理人:杨某。申请人雷志秋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怀远县宏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号牌车辆(保全金额为200000元)。申请人雷志秋自愿用其坐落于新建县长堎镇建设路209号10栋1单元101户(房权证新房总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怀远县宏途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号牌车辆,期限为壹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雷志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曾令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有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