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9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孙丰涛、张连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丰涛,张连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93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莱芜市汶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振华,董事长。被申请人:孙丰涛,男,汉族,1979年11月19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申请人:张连伟,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鲁1202民初9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孙丰涛名下的鲁C×××××的车辆登记手续。申请人山东省莱芜市汶河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丰涛名下的鲁C×××××的车辆登记手续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海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柳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