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钟丽诉李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丽,李宇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788号原告:钟丽。被告:李宇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丽诉被告李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丽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价值18万元的财产,案外人吴思雄以其所有的鄂*****轿车一辆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冻结被告李宇红价值18万元的财产;二、立即冻结吴思雄所有的鄂D******轿车一辆的过户手续。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家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