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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与天津泰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天津泰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长江北路518号,组织机构代码71405739-1。法定代表人:王宏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泰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滨港高新铸造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751296140。法定代表人:刘义云,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与天津泰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61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天津泰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加工费10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天津泰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因天津泰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天津泰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人员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到天津泰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港高新铸造工业区”实地调查,整个工业区内未发现其厂房或经营场所,周边群众反映,天津泰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经营倒闭多年,经营人员去向不明。目前其实际生产及经营场地不详。对此,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亦予以确认。经本院依职权查控,未发现天津泰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汽车、房产、土地等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向其告知,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天津泰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其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天津泰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本次执行中,本院虽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津泰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人员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但既未找到天津泰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经营人员及场所,亦未发现天津泰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在本院未发现且其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