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璀浩与吴庆丰、朱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璀浩,吴庆丰,朱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31号原告:吴璀浩,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吴庆丰,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朱少英,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璀浩诉被告吴庆丰、朱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璀浩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璀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璀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10元,由原告吴璀浩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