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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921张连合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921号原告:张连合,男,汉族,1977年10月29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负责人:曹鸿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民。原告张连合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连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民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5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连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5元由原告张连合负担(原告已预交7190元,剩余3595元退还原告)。审判长  王宝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露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