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81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郑鸿与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鸿,林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2841号原告:郑鸿,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强,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郑鸿与被告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郑鸿以已收到涉案款项,本案纠纷已全部了结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鸿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鸿负担。审 判 员  薛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寿锦书 记 员  林小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