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郑鸿与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鸿,林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2841号原告:郑鸿,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强,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郑鸿与被告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郑鸿以已收到涉案款项,本案纠纷已全部了结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鸿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鸿负担。审 判 员 薛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寿锦书 记 员 林小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