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曹洁菡、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洁菡,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双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881号申请执行人:曹洁菡,女,198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紫云新村一号楼406-407。法定代表人:靳智梅,总经理。第三人:周双建,男,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营业场所天津市和平区郑州道27号。负责人牟柏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洁菡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双建、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津0113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由申请人曹洁菡单方办理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金宜里1号楼2门403室房屋以下登记:1、抵押人为周双建,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红桥支行的该房屋的抵押注销登记,津00031**号他项权利证明无法收回,予以作废;2、撤销该房屋的备案登记;原周双建持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三份无法收回,予以作废。3、办理新建房屋转移登记证并领取产权证。4、不按补登程序办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