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吴红申请执行程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程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红,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程德林,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受理吴红申请执行程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德林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舒其君审判员 刘玉聪审判员 王 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执行员 杨 建书记员 杨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