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宋涛与赵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涛,赵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缮印份承办人签发书记员 校对签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318号原告:宋涛,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赵然,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涛诉被告赵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涛与被告赵然已达成和解,被告赵然已偿还原告宋涛借款本金及利息18000元,原告宋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现原告宋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25元,由原告宋涛自行负担。审判员杨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肖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