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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边黎明与卢国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黎明,卢国聪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2910号原告:边黎明,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卢国聪,男,198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明,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边黎明与被告卢国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尚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海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