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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4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军厂、朱月帅等与程前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厂,朱月帅,程前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491——1号原告:张军厂,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朱月帅,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守民,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前文,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张军厂、朱月帅诉被告程前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张军厂、朱月帅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军厂、朱月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军厂、朱月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军厂、朱月帅负担。审判员  胡亚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