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14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军厂、朱月帅等与程前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厂,朱月帅,程前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491——1号原告:张军厂,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朱月帅,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守民,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前文,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张军厂、朱月帅诉被告程前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张军厂、朱月帅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军厂、朱月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军厂、朱月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军厂、朱月帅负担。审判员 胡亚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