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大安市淑华祥泰种业与王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淑华祥泰种业,王守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民初499号原告:大安市淑华祥泰种业。经营者:孙永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宝,吉林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守明,男,汉族,1970年4月1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淑华祥泰种业诉被告王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安市淑华祥泰种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春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员张雨松 来自: